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假马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3)金龙煤业破管函字第044号
2023年8月3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破申428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博瑞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龙煤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3)豫01破申4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巩义市人民法院(下称“巩义法院”)审理。巩义法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豫0181破2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金龙煤业公司清算组担任金龙煤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基于对金龙煤业公司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及产品市场情况的初步调研,管理人认为其存在一定的重整价值。为进一步识别金龙煤业公司重整价值,促进意向投资人良性竞争,引导金龙煤业公司转入重整程序,维护债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拟公开招募有意进行前期调查、谈判、重整方案设计并参与后期竞价的意向投资人(以下简称假马投资人)。假马投资人将在管理人协助下开展对金龙煤业公司的尽职调查,参与谈判、方案设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含投资报价)。假马投资人报价、出具重整投资方案后,管理人将结合实际情况,就金龙煤业公司是否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向法院出具意见,并协助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重整申请。金龙煤业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将在假马投资人报价基础上面向社会通过竞价方式再次公开招募,确定最终的投资人。
现管理人将本案假马投资人招募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金龙煤业公司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金龙煤业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在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191503257,法定代表人陈相鹏,注册资本6,990万元,注册地址:巩义市大峪沟镇站大路53号,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原煤生产及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4-11-27);矿用物资、机电设备、通讯器材的批发零售;设备租赁;煤炭政策咨询服务。金龙煤业公司现股东系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金龙矿业有限公司二公司,其中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郑州金龙矿业有限公司持股30%。
(二)主要资产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金龙煤业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不动产
经管理人查询,金龙煤业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但金龙煤业公司尚有围墙、地面硬化和绿化树木等未被巩义法院执行,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名称 | 材质 | 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1 | 办公楼院内绿化带 | 海桐、石楠 | 苗木 | ㎡ | 1,720 |
2 | 办公楼院内路面 | 混凝土 | 厚0.2米 | ㎡ | 6,792 |
3 | 办公楼院内排水沟 | 砖混 | 1*0.6 | 米 | 680 |
4 | 办公楼院内西南(西)小房 | 砖混 | 高3.5米 | ㎡ | 48 |
5 | 办公楼院内西南(南)小房 | 砖混 | 高5米 | ㎡ | 39 |
6 | 办公楼院内北侧污水泵房 | 砖混 | 高4米 | ㎡ | 30 |
7 | 办公楼院内栾树 | 树木 | 胸径15-625px | 棵 | 25 |
8 | 办公楼院内红叶李树 | 树木 | 胸径500px | 棵 | 30 |
9 | 办公楼院内玉兰树 | 树木 | 胸径10-500px | 棵 | 30 |
10 | 办公楼院区围墙 | 砖混、砌石 | 高2~5米 | 米 | 673 |
11 | 供应科仓库院围墙 | 砖混 | 高2米 | 米 | 202 |
12 | 围墙外花池 | 砖混、海桐 | 高0.3米 | 米 | 240 |
13 | 护坡工程 | 水泥砂浆 | 高8米 | 米 | 200 |
14 | 挡土墙 | 石块 | 平均高8米 | 米 | 250 |
15 | 矿区道路路面 | 混凝土 | 厚0.3米 | ㎡ | 3,296 |
16 | 矿区道路排水沟渠 | 混凝土 | 宽深约1米 | 米 | 412 |
17 | 工业广场路面 | 混凝土 | 厚0.3米 | ㎡ | 6,500 |
18 | 区队仓库(墙体喷拆字) | 砖混 | 高3.5米 | ㎡ | 810 |
19 | 区队仓库路面 | 混凝土 | 厚0.3米 | ㎡ | 2,500 |
20 | 调度楼值班楼路面 | 混凝土 | 厚0.2米 | ㎡ | 1,050 |
(表1-金龙煤业公司不动产信息)
2.车辆
经管理人至巩义市公安局车辆驾驶员管理所查询档案,金龙煤业公司车辆登记信息如下:
序号 | 车牌号 | 车辆类型/型号 | 初次登记日期 | 登记证书编号 | 机动车状态 | 抵押情况 | 备注 |
1 | 豫AC3396 | 中型普通客车;汇众牌/SH6530 | 2009-01-16 | 410004099062 | 查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 未抵押 | 2018年8月23日由巩义市法院查封 |
2 | 豫A92825 | 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依维柯牌/NJ5056XJHN | 2007-7-11 | 410002835149 | 逾期未检验;查封;达到报废标准 | 未抵押 | 2018年8月23日由巩义市法院查封 |
3 | 豫AC3966 | 大型普通客车;宇通牌/ZK6859HA | 2008-11-05 | 410000387242 | 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 未抵押 | - |
4 | 豫AKG627 | 小型普通客车;五十铃牌/QL6490J | 2007-06-06 | 410002846993 | 逾期未检验;注销 | 未抵押 | - |
(表2-金龙煤业公司车辆登记信息)
3.办公设备及用具
经管理人至金龙煤业公司(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站大路53号)的办公室实地查看,金龙煤业公司存放于上述办公室内有打复印一体机、铁皮文件柜、台式电脑等办公设备共计217项。
4.采矿许可资质证书
根据管理人调取的金龙煤业公司工商档案及部分材料显示,金龙煤业公司名下有采矿许可资质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采矿权人 | 证号 | 开采矿种 | 开采方式 | 生产规模 | 矿区面积 | 有效期 |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C4100002012111120127789 | 煤 | 地下开采 | 45万吨/年 | 14.2367平方公里 | 二十年,自2012年11月至2032年11月 |
(表3-金龙煤业公司采矿许可证信息)
5.中原路西延上街辘把坡至巩义 S327 段快速通道新建工程压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
中原路西延上街辘把坡至巩义 S327 段快速通道新建工程压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资源,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 号)及有关规定,需对拟压覆区煤炭资源采矿权价值进行补偿。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时点矿井保有资源储量 8057.23 万吨,其中保有一 煤 871.93万吨,其中探明资源量 327.23 万吨,控制资源量 175.00 万吨,推断资源量369.70 万吨;保有二煤7185.30 万吨,其中探明资源量2829.30
万吨,控制资源量 1584.00 万吨,推断资源量 2772.00 万吨。矿井可采储量 3122.46 万吨,其中一 煤 351.74 万吨,二 煤 2770.72 万吨。储量备用系数 1.4,矿山生产能力 45.0 万吨/年,矿井生产服务年限49.56 年。采区回采率:一 煤 85%,二 煤 75%。
中原路西延上街辘把坡至巩义 S327 段快速通道新建工程压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 煤层、二 煤层资源储量 3165.65 万吨,其中,压覆一 煤层资源储量 282.34 万吨,压覆二 煤层资源储量 2883.31 万吨。
中原路西延上街辘把坡至巩义 S327 段快速通道新建工程压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资源储量占全区资源储量的 39.29%((3165.65÷8057.23),按照比例进行价值分割,评估初步结果:
中原路西延上街辘把坡至巩义 S327 段快速通道新建工程压覆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值估值合计 1.5亿元(以上是估值,以正式评估报告为准)。
注:若金龙煤业公司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涉及的标的资产主要包括:不动产、车辆、办公设备及用具、采矿许可资质证书、中原西路压覆区煤炭资源采矿权价值补偿款,不包括金龙煤业公司的货币资产及对外债权等。
二、假马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假马投资人有权全面获得管理人掌握的金龙煤业公司资产、负债等方面的信息;
2.假马投资人有权受管理人委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3.假马投资人有权受管理人委托与债权人主体进行谈判;
4.假马投资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5.在后续竞价中如无其他适格主体参与竞价,假马投资人有权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金龙煤业公司重整;在后续竞价中如有其他适格主体参与的,假马投资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
6.假马投资人在后续竞价中未能成为金龙煤业公司重整投资人,有权向金龙煤业公司主张无息返还保证金,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等;
2.在本招募过程中,假马投资人对自管理人处取得或自行调取的有关金龙煤业公司的全部资料、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因不当使用或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给金龙煤业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假马投资人在开展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假马投资人自行负担;
4.假马投资人开展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管理人的指导和法院的监督;
5.其他法院、管理人认为基于金龙煤业公司重整的需要应当由假马投资人承担的义务。
三、报名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名条件
1.假马投资人应当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合伙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假马投资人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社会商誉,无重大违法行为、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征信的情况。
3.假马投资人财务状况良好,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够按照管理人的要求交纳3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保证金。
4.假马投资人应具备与金龙煤业公司重整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二)报名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参与招募的报名意向书(范本见附件1);
2.报名人基本情况及投资意向说明(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名人基本情况介绍、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组织结构、预计投资规模、资金实力、资金来源、经营预案等);
3.主体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范本见附件2)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资金实力证明(如银行征信报告、账面余额、资信证明及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近三年企业财务报表);
6.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截图(查询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7.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承诺书;
8.保密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9.关于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范本见附件4)。
注:
上述各分项报名材料均应加盖报名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报名的,报名材料应当由自然人签名)。
报名材料以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提供材料清单(签字盖章),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给管理人,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管理人邮箱(邮件命名方式为:报名人名称+金龙煤业公司假马投资人报名材料)。
提交报名材料后,根据管理人通知,报名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报名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予以核对。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提交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提交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
联系单位: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街道博学路星联创科中心11楼
联系人:吕律师,15003894768
指定收件邮箱:1215660417@qq.com
报名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管理人初步予以形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管理人将书面通知报名人。资料如有欠缺,管理人将向其发送补充材料的通知,报名人应当于报名截止日之前补充完毕报名资料,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或未按需补充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
2.交纳报名保证金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应于在收到管理人符合报名条件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报名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报名保证金支付完成后,视为报名成功。
管理人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账 号:999156001540001445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
(二)初步信息披露
报名人报名成功后,管理人向报名成功的报名人披露金龙煤业公司基础资料和信息。
(三)提交假马投资工作方案、投资报价方案
收到管理人披露的资料和信息后,报名人应当在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假马投资工作方案(包括组成团队、工作内容、工作计划等)和投资报价方案(包括:投资报价、投资金额及支付时间、资金来源、经营计划、债权清偿方案等)。
(四)假马投资人评审与确定
报名人提交假马投资工作方案、投资报价方案后,由管理人在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监督下,结合报名人提交的二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确定1名假马投资人。
如未能成为假马投资人,由管理人自公告假马投资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报名人无息返还报名保证金全部本金。未能成为假马投资人的报名人,仍可参与后续公开竞价程序。
(五)签订假马投资协议
确定假马投资人后,管理人将与假马投资人签订假马投资协议。假马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根据本公告内容以及重整程序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综合确定。
报名人被确定为假马投资人的,其交纳的报名保证金本金将全部转为假马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保证金。
注:若报名期限内仅有一家意向假马投资人报名,管理人将不再组织前期尽职调查、评审,直接确定该报名人为假马投资人,与其签订假马投资协议。
五、假马投资人确定后的框架安排
(一)调查论证及沟通谈判
假马投资人将在管理人配合下开展相关调查和重整投资论证工作,假马投资人应当于假马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以及项目重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调查期内,假马投资人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在调查期内与各主要利害关系方(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债权人等)进行沟通和谈判。
(二)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假马投资人在调查期届满后十日内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对价给付、未来经营方案、债权清偿方案等)。
如假马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管理人的整体程序安排及要求,管理人可要求其限期进行修改和调整。投资人拒不修改和调整的,视为退出重整投资程序。
假马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后,将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磋商,并将磋商后形成的重整计划预案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该方案通过决议后,向法院申请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三)进行公开竞价
法院裁定转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组织面向社会招募投资人进行公开竞价(具体程序此后确定),竞拍底价不低于假马投资人重整投资报价,公告释明竞价人应接受以不低于重整计划预案中债权清偿方案的条件向债权人清偿债权,同时根据最终成交的投资报价调整用于债权清偿的资金金额。
对于符合条件的竞价人,管理人将提供管理人制作的财产调查报告、债权审查报告、假马投资人的调查报告。
符合条件的报价最高的竞价人,将成为金龙煤业公司重整投资人。在公开竞价中如无其他适格主体参与竞价,假马投资人有权要求将其确认为重整投资人;在公开竞价中假马投资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
假马投资人如经公开竞价未能成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将根据《假马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最终协商确定的补偿款不得超过投资人实际中标价格与假马投资人报价金额差额部分的5%。
(四)形成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重整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根据其报价,对重整计划预案中债权清偿方案进行优化,形成最终的重整计划草案。若假马投资人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预案原则上不做调整,转化为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后,除重整计划草案存在对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权利限缩外,不再重复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直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重整程序并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六、报名保证金的处理
(一)报名保证金的没收
1.若假马投资报名人违反《保密承诺书》相关约定,管理人有权没收其交纳的报名保证金,取消其报名人资格,并不得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2.经评审确定的假马投资人应自收到假马投资人确认函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假马投资协议》,如经评审确定的假马投资人拒绝或者未按期与管理人签订书面《假马投资协议》,管理人有权没收其交纳的报名保证金,取消其假马投资人资格,并不得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二)报名保证金的退还
1.若最终在假马投资工作方案和投资报价方案提交期限内,报名人中没有提交的,视为报名人自动退出,管理人将在假马投资工作方案和投资报价方案提交截止日届满后10日内无息退还报名人的报名保证金。
2.若管理人认为本案假马投资人招募程序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推进,管理人将自确定终止招募程序后10日内无息退还报名人的报名保证金。
3.前述列举未尽情形均不当然视为可退还报名保证金的情形。
七、特别说明
1.本公告所列相关数据为管理人阶段性调查数据,后期会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并非最终数据,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最终数据实际情况请以调查后确认的内容为准。
2.本公告内容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假马投资人应根据自行调查的结果进行自主判断、自担风险。
3.本公告内规定期间的“日”皆指自然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假马投资人招募。
5.本公告内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6.管理人对本公告内容享有最终解释权。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招募事项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须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进程。如有变化,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7.管理人在组织招募投资人、假马投资人参与投资过程中全程接受法院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案假马投资人招募程序。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报名意向书(范本);
2.授权委托书(范本);
3.保密承诺书(范本);
4.关于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