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将修订的《上饶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集意见,修改意见于
10
月
31
日前反馈市交通运输局规建科。
联系人:张上慧;联系电话:
0793-8223602
、
15870938305
;
电子邮箱:
635042790@qq.com
。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10
月
12
日
上饶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
2021
〕
3
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
2021
〕
4
号)及《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
<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
的通知》(赣交建管字〔
2022
〕
1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更新、发布、应用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定期评价、动态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以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方式对外公告。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和评价工作机制;
(二)对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全市定期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
委托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的指导、监督及信用信息汇总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所监督项目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信用进行相应评价,并及时采集信息。
第十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或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职责,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应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参评项目及合同段标准,在项目中标通知发出后及时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
(二)建立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
(三)在项目招标、合同管理等活动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参评施工企业的权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及时接收、查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监督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三)积极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关于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中加分的事项。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二条
参评项目和合同段
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农村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参评合同段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评价年度实质施工(不含驻地场站建设、备料等施工准备阶段,下同)
3
个月以上;
(二)项目合同金额
400
万以上的施工合同段或
200
万以上独立的桥梁或隧道合同段。
第十三条
参评对象
(一)评价年度列入参评合同段的上饶市境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二)在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符合《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赣交建管字〔
2020
〕
28
号)条件的专业分包单位;
(三)对不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施工标段,若参建施工企业存在较重大的不良行为,扣分超过
15
分或定为
D
级的企业。
第十四条
每年十二月底,对本年度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参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表
1
的格式要求,将本项目参评合同段和施工企业信息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汇总,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
履约行为以项目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为扣分项;投标行为、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得分中扣减或增加,详见附件
2
。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A
级、
A
级、
B
级、
C
级、
D
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年度综合分
X
分别为:
AA
级:
95
分≤
X
≤
100
分,信用好;
A
级:
85
分≤
X
<
95
分,信用较好;
B
级:
75
分≤
X
<
85
分,信用一般;
C
级:
60
分≤
X
<
75
分,信用较差;
D
级:
X
<
60
分,信用差。
第十七条
录入单位采集不良行为信息须先将事实依据、扣分值等情况告知当事企业。告知内容应当包括申辩途径、方式及时限,申辩时限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单条行为扣分
10
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
D
级的,应当书面告知。书面送达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信用平台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单条行为扣分
10
分以下的,可直接通过信用平台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十八条
未被采集的不良行为超过
3
年的,不再采集,下列情形除外:
(一)纪检监察机构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
(二)涉及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等事项;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前款期限中,对于投标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未中标企业从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中标企业从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履约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项目交工验收之后的不良行为,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或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前款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二十条
评价年度内,参建企业有附件
2-3
中
Q11-Q21
所列情形,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次奖励附加分。
前款中的“企业”,是指相关正式文件、证书中载明的具体参与相关事项的中标农村公路施工企业。
第五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评价、谁记录”的原则。
投标行为的信用扣分由建设单位(招标人)记录,项目招标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行为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第二十二条
履约行为年度初始分值为
100
分。
第二十三条
履约行为扣分项的扣分实行预扣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先行预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按照附件
2
中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进行预扣分,并设定整改期限要求限期整改;
(二)正式扣分:整改期限内,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监理单位等应当督促施工企业认真整改,若期限内整改到位取消相应预扣分。若整改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整改到位,则正式扣分;
(三)直接扣分: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施工、严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拒不整改、屡改屡犯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可按照附件
2
中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实行直接扣分制度,并设定整改期限要求限期整改。
失信行为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1
个月,难以短期整改到位的问题整改时间不应超过
3
个月,整改时限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质监机构下发的文书为准。涉及危及生命安全的应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周期终止时间仍处于整改期的,被预扣分且在整改期的信用行为转入下一年度评价。评价范围外的项目采集有信用行为的,相关记录仅用于存档,相应合同段的得分不纳入当年全市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在交竣工验收阶段存在违约情况的,在企业年度基础评分中进行扣分;当年无在建项目但有延续发布结果的,
AA
级按
95
分、
A
级按
85
分、
B
级按
80
分、
C
级按
70
分为起扣点进行扣分;无在建项目且无延续发布结果的,按
80
分为起扣点进行扣分。
第二十六条
年度未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附加分在企业最后一年信用评价等级进行加分。其中
AA
级按
90
分,
A
级按
82
分,
B
、
C
、
D
级均按
80
分为基础进行加分。
第二十七条
年度未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既存在违约情况扣分,又存在附加分时,扣分数与附加分数相抵消后,再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关信用行为扣分,录入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发现失信行为后一个月内完成录入。
第二十九条
信用行为采集截止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
3
),按序列计算生成参评项目各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计算生成被评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分,提交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结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权限内监督项目审核情况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标准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前,公示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书面申辩材料。
第三十二条
动态评价是指在非定期评价期间,对当事企业采取直接定为
D
级、延长
D
级时间、从
D
级恢复至
C
级的调整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示期间对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有疑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查询,申请材料包括单位授权委托书、办理人身份证。非公示期间发现确有明显评级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四条
信用行为的认定文书或其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当事企业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重新计算信用得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分立的,视拆分的具体情况确定新设立企业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三十六条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
AA
、
A
、
B
、
C
(不含延续发布,下同)的企业,本年度未被评价的,其信用等级延续发布
1
年,延续
1
年后仍未被评价的,停止发布其信用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
D
(不含被直接定为
D
)的企业因评价周期内无参建记录而未予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恢复至
C
级。
被直接定为
D
级的企业,自定级结果发布之日起
1
年内在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定为
D
级,处罚期满后恢复至
C
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
D
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三十七条
当事企业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合同段,但因被采集有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而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获评为
AA
级的,取消被评资格;
(二)获评为
A
级的,如上一年度被评为
AA
级则按
A
级发布,如上一年度为其他等级则取消被评资格。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有在建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低于
75
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为
AA
级。施工企业在一个序列被评为
D
级或被直接定为
D
级的,所有序列的评价结果均为
D
级。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度最多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上升。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是我市农村公路工程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我市农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应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招标人可在保证金、可投类别、可投(中)标段数量、资审评分等方面给予适度的优惠奖励,对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人优先按信用等级确定排序。信用等级为
C
的施工企业可参照奖励措施予以相应限制。以上措施在单次招标中可同时使用,具体应用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所选用的序列名称,且所选序列应与招标内容相匹配,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
AA
、
A
级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保证金的优惠:
(一)投标保证金:
AA
级免交,
A
级减少
50%
;
(二)工程质保金: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比例,
AA
级不高于
2%
,
A
级不高于
2.5%
;
(三)履约保证金:
AA
级减免
25%
。
第四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履约管理风险,对信用等级为
D
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不接受其投标。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未列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名单的,招标人应按
B
级企业对待。
第七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于每年
2
月底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复审,由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省厅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其他设区市主体三类被评为
D
级或被直接定为
D
级的,在上饶市主体三类的评价结果直接定为
D
级。在一个设区市被评为
C
级的,在上饶市主体三类评价结果最高不超过
A
级。
第四十七条
其他设区市主体三类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本市农村公路项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评价参与各方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信用平台开设监督用户,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用于对本单位的录入、审核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十一条
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情况明显异常的地区或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可组织专项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
附件1
上饶市农村公路施工信用评价参评项目和企业汇总表
附件
2-1
:
附件2
上饶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投标行为)
附件
2-2
:上饶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履约行为)
附件
2-3
:上饶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附件
3
:
附件3
上饶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公式